戰略性新興產業資金
一、項目概況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實施方案》(閩政〔2011〕104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動工業穩增長促轉型十一條措施的通知》(閩政文〔2014〕1號),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加快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實施,促進我省經濟結構優化和升級。
二、項目申報主要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必須是在福建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無不良誠信和違法記錄,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2.產業化培植專項(醫藥項目除外)和示范應用工程項目申報單位屬福州(不含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泉州地區的,2013年已繳稅金應在300萬元以上;其他地區(不含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原中央蘇區縣)項目申報單位2013年已繳稅金應在150萬元以上;項目申報單位屬于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原中央蘇區縣、“一業一策”的,2013年已上繳稅應在50萬元以上。新建企業項目要求達產后年度上繳稅收符合上述要求,否則,補助資金由下達單位按原渠道收回。公共服務平臺項目不設稅收要求。
3.除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工程項目外,申報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安全生產等要求,申報時項目已取得核準(或審批、備案)、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安全預評價備案文件,并已開工建設(投資額達到項目總投資額的30%及以上,項目建設周期不超過3年)。
三、輔導流程